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研究生资助育人功效,规范研究生“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4〕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要按照“学有余力、能力提高、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的原则,要在既有利于研究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又能保质保量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又要确保不影响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助研岗位:设置目标是提升研究生科研能力,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合理安排研究生助研工作,确保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依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专业实际设置。
第五条 助教岗位:设置目标是加强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和不同学科特点,结合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工作时间需要,通过研究生参与教学环节,加强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加深其对知识的系统性掌握和理解。助教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依据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专业实际设置。
第六条 助管岗位:设置目标是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适度发挥助困作用,锻炼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为研究生提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面能力训练。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置。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目标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使研究生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兼职辅导员岗位由学校根据研究生在校生人数200:1配置辅导员的要求,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缺编的情况下设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条件:
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无不诚信记录;
学有余力,不影响正常专业学习及科研工作;
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申请兼职辅导员岗位,有学生干部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聘用程序
助研、助教岗位:每学期初,由各学院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统一聘用助研、助教岗位研究生,并将聘用情况学院留存备案。
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每学期初,各单位填写《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申请表》,明确岗位需求人数及经费来源,向学校提出用人需求,经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学校审批后,各单位选聘研究生,填写《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考核表》,设立岗位考核责任人,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条 岗位考核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严格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放岗位津贴。
助研、助教岗位:指导教师应每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参与助教、助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停发或减发津贴。
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各单位每月组织研究生填写《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兼职辅导员考核表》,由各单位对研究生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填报岗位津贴劳务费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研工部,研工部统一报送财务。逾期未报视为上月未上岗,不予发放津贴。
第十一条 津贴发放
助研、助教岗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硕士生每年不少于2000元/生、博士生每年不少于10000元/生的标准,由指导教师按照财务制度,从相关经费中发放津贴。
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80元/天(40元/半天)进行核算,每月全勤岗位津贴为1600元。助管岗位津贴的50%由研工部从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项支出,另50%从所聘单位相关经费支出;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由研工部从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项全额支出。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岗位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