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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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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6-01-1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辅助作用,鼓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我校导师助研津贴资金由导师全额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导师助研津贴资助标准及范围:

(一)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最低10000元,年共计最低30000元;

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每生每年最低2000元,两年共计最低4000 元。

(二)资助范围

博士研究生:学制内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硕士研究生:在校全日制工学类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院校具有博士授予权(不含独立学院),导师为三级教授或以上岗位(需满足以上所有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享受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计划内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导师助研津贴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导师助研津贴,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导师助研津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暂停发放导师助研津贴: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暂停发放导师助研津贴;

(二)研究生中途自动退学的,被学校予以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的,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导师助研津贴;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导师助研津贴;

(四)提前毕业的,停发导师助研津贴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

(五)研究生在学制期内,因病、创业实践和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其学籍异动开始的下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助研津贴,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后,自恢复学籍的下月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助研津贴,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

(六)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助研津贴;

(七)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校际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自出国当月起停发助研津贴,待回国(入境)后自返校的下月重启发放;

(八)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需停发或者暂停发助研津贴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组织与评审

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春季学期研究生填写《导师助研津贴申请表》,经导师确认后,提交所在学院,逾期不申请以弃权论;

(二)学院审核。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符合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资助条件的研究生资助人员名单及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的发放,按照《西安工业大学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具体要求,由导师通过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条 导师应每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习、科研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经导师申请,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导师有权停发或减发其导师助研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