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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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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6-01-1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基本学制年限内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中途自动退学的,被学校予以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的,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提前毕业的,停发国家助学金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

(五)研究生在学制期内,因病、创业实践和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其学籍异动开始的下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后,自恢复学籍的下月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

(六)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七)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八)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需停发或者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学年新生入学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逾期不申请以弃权论;

(二)资格认定。学院组织工作人员,整理并检查研究生的档案,对本单位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研究生资格进行逐一认定,认定无误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校按时足额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行卡。确保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与学生学籍状态相匹配,严格做到按标准发放,不多发、不漏发。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