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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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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6-01-1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精神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指标分配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见下表:

类型

奖励等级

覆盖比例

额度(万元)

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

15%

0.8

二等奖

15%

0.5

三等奖

15%

0.3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按照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指标。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一个等级,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转入西安工业大学、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奖励标准为每生1.0万元/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三)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四)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五)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含补考通过者);

(六)未通过首次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者;

(七)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参评学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申请以弃权论。

(二)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个人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过程中,如被查证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则收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其在校期间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等组成,在学校专门账户中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在当年年底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银行卡,各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