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招生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全日制本科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初,填写《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进行评定,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春季学期,学校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若发现受助学生用助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等四个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的通知》(校学〔2017〕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