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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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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6-02-06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教〔202414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每学年以文件形式下发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生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后,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在各学院认真评选的基础上,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等四个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的通知》(校学2017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