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的奖励名额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研究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国家奖学金,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申报材料为在读期间的所有学术成果累加,同一层次的各年级研究生申报材料一同评选。参评研究生必须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在校学习。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六)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较为突出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六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同一层次阶段获得):
(一)学术创新成果突出,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九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二)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四)未通过首次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者;
(五)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后,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具体名额分配以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及上一年度评审执行情况为基本参照条件,并对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申请以弃权论。
(二)学院评审。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个人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复审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一次性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至获奖研究生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参评成绩、获奖证书或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有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