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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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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16-12-02     浏览量:

 

学生工作部

编号: 2016 080

学 生 处

各学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的有关规定要求,为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经研究,全国高校辅导员研究会决定开展第十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我校开展此项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4.身心健康;

    5.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交流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各学院根据情况,请于2016年12月9日前将《第十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附件1)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交学生工作部(处)教育管理科,学校审核后报省委高教工委,省委高教工委学工部将于12月下旬向全省高校发布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岗位发布之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2月21日前交学生工作部(处)教育管理科,学校审核后报省委高教工委;

    3.岗位确定:2017年1月5日前,省委高教工委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对外公布;

    4.岗位交流:交流辅导员人选确定后,派出辅导员妥善安排交接好工作后,根据我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我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为3-6个月;

    2.交流辅导员根据接收高校的工作安排开展工作,每月把工作情况向我校学生工作部(处)反馈不少于1次,积极联系促成两校的工作交流,接受两个学校的工作指导与管理;

    3.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我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学生工作部(处)教育管理科:刘静    联系电话:86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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