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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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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6-01-19     浏览量: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招生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每学年以文件形式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在各学院认真评选的基础上,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等四个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的通知》(校学2017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