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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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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6-01-19     浏览量: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43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算劳动教育实践学分。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监督勤工助学资金使用和岗位设定。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二)审核用工单位设岗计划。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对学生勤工助学进行过程检查和管理。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到各用工单位走访,进行岗位巡查,了解学生工作情况。若发现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或用工单位管理规定,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并视情节酌情取消下学年资助申请。若用工单位有违背勤工助学工作原则的行为,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五)配合学校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配合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按照资助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等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工作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为学生全面发展和高质量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助管、助研和助工三类。

(一)助管岗位是指党政工团等办公室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计算机及网络建设与维护、图书资料管理等为主的辅助性工作岗位。

(二)助研岗位是指主要承担专业指导教师分配的与科学研究相关辅助工作的岗位。

(三)助工岗位是指校园安全保卫、场馆服务、餐饮服务等以劳务为主的辅助性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7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 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生活勤俭朴素,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二)能认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有余力。

(三)有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第十四条 岗位申请

(一)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学年申请,每学年末进行下学年岗位预申请;校内临时岗位可随时申请,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二)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定由用工单位提出需求,填写《西安工业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每学年末进行下学年岗位预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

(三)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职责、教职工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单位可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报送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四)用工单位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并制定岗位工作制度,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工作量核算及考核。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

(一)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用工单位提交的岗位申请,汇总校内岗位需求,每学期初在全校范围内发布招募通知。应聘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并及时组织岗前培训、安全教育。

(二)固定岗位每学期聘用的学生应相对固定,受聘学生确因需要离职的,经与用工单位协商后,需在离岗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用工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离职。擅自无故离岗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三)学校鼓励学生应聘与所学专业相关、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勤工助学岗位,每位学生不允许同时兼聘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

第十六条 岗位考核

用工单位每个月末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考核结果通过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发放酬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酬金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由计提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列支,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财务处统一管理,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使用,不得用于任何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根据西安市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确定我校校内勤工酬金标准为:助管、助研岗位21/小时,助工岗位25/小时。勤工助学酬金标准还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西安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结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学生在非寒暑假期间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超出30小时的工作量,经与学生协商一致后,由用工单位按照不低于21/小时的标准自行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算日,用工单位需根据学生本月考核情况核算其工资,并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存入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西安工业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发﹝201871号)同时废止。